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 陳榮源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 律師被告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榮聰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複代理人 林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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