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42號原告 陳金良 代理人 陳心怡
一、原告陳金良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煇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煇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90,333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89,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8,6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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