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32號原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業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10,33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2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