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4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 謝佳臻謝昀橋謝明威謝昀諼 等人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274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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