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28號原告 黃戊奎 被告 林進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95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