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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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28號原告 黃戊奎 被告 林進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95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王素珍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補 字第 1528 號裁定(108.08.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中司調 字第 302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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