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68號原告 宋由華 被告 史以沛
3號13樓之1
一、原告宋由華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史以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4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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