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原告大江南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嘉兆 被告花蓮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蔡啟塔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