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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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191號聲請人 王建章 相對人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雅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上開裁定業於108年9月16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民事科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則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惟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