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77號上訴人芝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語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豐棋 間因108年度勞訴字第17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郭書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