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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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05號抗告人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上列抗告人與 張中誠 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08年9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