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仕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0年度偵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仕勳自民國壹百年肆月貳拾柒日交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另案之確定判決時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上列被告張仕勳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竊盜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3月3日裁定將其羈押。現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洽借被告執行另案之竊盜確定判決(詳卷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是自上述日期將被告交付執行另案確定判決之時起,羈押事由即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