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昱任具保人王湘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湘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昱任因犯詐欺案件,經具保人王湘晴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聲請人乃於111年5月23日送達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之住居所命受刑人到案執行,經其祖父具領完畢,然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亦無法拘提到案,復查無受刑人有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社寮派出所法院寄存文書管制表、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11年6月21、22日警員報告書、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依法通知具保人應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具保人住居所,且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存卷可參,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