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月娥受刑人蘇建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月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月娥因受刑人蘇建任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9年9月21日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5萬元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受刑人因而獲釋,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案件經判決處刑,終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16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庭,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在監在押記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憑,堪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倨篁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