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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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奕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奕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奕騰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奕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10年度豐交簡字第65號、110年度豐簡字第276號、111年度訴字第29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附表:受刑人楊奕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秩序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12.10109.12.5至109.12.16109.11.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54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17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撤緩偵字第3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豐交簡字第65號110年度豐簡字第276號111年度訴字第297號判決日期110.1.25110.5.25111.4.6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豐交簡字第65號110年度豐簡字第276號111年度訴字第29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3.16110.7.5111.5.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154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34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587號註:編號1至2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9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7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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