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7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7908號債權人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錏蒙興業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第三人 李榮興 對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651,660元之債務,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3日核發扣押命令,債權人並於97年8月21日取得移轉命令,惟債務人未依執行命令將第三人李榮興每月扣押之薪資債權移轉予債權人,乃為本件聲請,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651,660元及自96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等語。惟查,依聲請狀所附本院97年7月23日桃院永執97年司執八字第48236號扣押命令及同年8月21日桃院永執97年司執八字第48236號移轉命令所示,債權人係在651,660元及自96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執行費5,214元之範圍內,取得第三人李榮興對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之債權,本院於97年10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 陳明 請求金額如何計算、第三人李榮興是否仍於債務人處任職及其每月薪資若干元,以明瞭債權人依上開移轉命令取得之債權範圍,該裁定並於97年11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收受。債權人雖以97年11月7日陳報狀陳明第三人李榮興現仍於債務人處任職,惟並未陳明其每月薪資及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完全,難認其請求債務人應給付651,660元及首揭利息乙節,是否仍於其依上開移轉命令取得之債權範圍內。從而,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