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附民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6號上訴人 王春男 被上訴人 衛春進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聲明、陳述及被上訴人之答辯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被上訴人被訴傷害等部分,本院維持原審諭知無罪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之上訴(104年度上易字第311號)。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