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85號原告億德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伯勳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張人志 律師被告 余長紘 原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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