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33號上訴人 周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元資產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信元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參照)。查信元公司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