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楊雪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楊雪莉於民國93年08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8月20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累計1,155,10
1元正未給付,其中348,413元為本金;806,68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雪莉於民國91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1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95年10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累計42,416元正未給付,其中10,768元為本金;28,162元為利息;3,4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楊雪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累計187,108元正未給付,其中52,509元為消費款;130,999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序號│(新臺幣)││││式│├──┼─────┼─────┼─────┼─────┼─────┤│001│348,413元│楊雪莉│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年3月25日││分之15│├──┼─────┼─────┼─────┼─────┼─────┤│002│10,768元│楊雪莉│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年3月25日││分之20│├──┼─────┼─────┼─────┼─────┼─────┤│003│52,509元│楊雪莉│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年3月25日││分之1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