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停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停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停字第6號聲請人 陳明隆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至於繳費後,若本件聲請有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之情形,仍應予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7條規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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