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漢卿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漢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漢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蔡漢卿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㈢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㈣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㈤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58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㈥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9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㈦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5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前開㈠至㈦所示9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2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8月21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4月18日,累進縮刑102日,縮刑期滿日為102年1月6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991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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