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6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林瑞堂
一、債務人林瑞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瑞堂前向聲請人訂借金額10萬元之勞工紓困貸款,並簽立放款借據1紙為憑〈證一〉,雙方約定借款期限3年,自109年5月15日起至112年5月15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5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依借據第三條約定,自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債務人無需負擔利息,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嗣後不論任何理由,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聲請人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即年率0.845%加計加碼年率1%訂定,目前年率為1.845%。〈證二〉。
(二)依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權人無須經過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將分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是債務人林瑞堂自109年12月15日起未依約還款,依約聲請人無須事先通知得將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分期債務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目前尚欠本金新臺幣100,000元及其應計利息、違約金未償〈證三〉。
(三)復依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第十五條規定〈證四〉,貸款人第一年第七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本件債務人自109年12月15日違約至110年2月15日止,已積欠本金達3期,故利息應自110年2月15日起算,違約金則按借據第五條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借款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併此敘明。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檢具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證物及件數:
證一:放款借據影本1份。
證二:中華郵政儲金利率表1份。
證三:小額貸款查詢單1份。
證四: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影本1份。
釋明文件:1.借據影本1份、2.利率表1份、3.查詢單1份、4.利息補貼須知影本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56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瑞堂│自民國110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100000││月1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瑞堂│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6│年息0.1845%│││100000││2月16日起│月15日止││││元│├──────┼──────┼───────┤││││自民國110年6│至民國110年9│年息0.369%│││││月16日起│月15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