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回饋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 余鴻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君 間請求給付回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15,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