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陳施京 原告 施字融 原告 施芷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添福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15,120元〔計算式:3,100元/㎡×369㎡×4/5=915,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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