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8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8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4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八二0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補充記載甲○○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多次與 陳錦濤 通姦外,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盧小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