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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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82號債權人 洪奇琳 債務人翁明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於民國95年6月間遊說債權人投資50萬元於其所開立之金門小哈波安親班加盟店,並聲稱每月約可獲利2萬元,且強調如無法獲利,會將債權人之投資視為借款。嗣於95年12月間債務人復告知債權人安親班之經營不善,將結束經營,另遊說債權人再投資50萬元於梅山茶行之經營,且對債權人保證如一年後無法獲利,債權人可無條件取回本金,因自96年5月28日後,債權人多次向債務人詢問茶行之經營績效,債務人均回應以狀況不是很好但不久之後即可改善,是以債權人乃於99年2月份決定向債務人取回投資之資金,並多次去電要求債務人還款,惟債務人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添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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