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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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439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部份本票到期日尚未屆至,請就已到期之本票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及是否已為付款之提示。
二、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經核本件聲請狀為影本,請補正狀底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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