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431號債權人 邱義祥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沈家慶 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發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支付命令中請求金額新台幣3,730,000元係依債權人聲請狀之主張而記載,並無顯然錯誤,債權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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