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抗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27號抗告人 鄭民崇
周曉慧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111年度抗字第127號裁定,提出「民事更誤記應准保全庭訊錄音狀」,請求轉呈最高法院而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楊珮瑛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