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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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89號上訴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俊豪 被上訴人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弘民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因100年度建字第189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