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9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901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債務人 廖惠雅 兼監護人 陳玉霞 債務人 廖慧宜
一、債務人廖惠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柒佰叁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釋明請求債務人與監護人、會同開立財產清冊之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