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勞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勞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勞簡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世旺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裕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讚彬 間因本院101年度基勞簡字第12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針對原判決敗訴之部分均不服而提起上訴,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係命上訴人為金錢給付,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9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以本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應為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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