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705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 鄭貴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債權移轉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地址即臺中市○區○○街○○號寄送通知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查無此人退回」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4件、債權移轉通知函1件、退件信封及回執各1件(以上均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1件為證。
三、本院查:依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業因遷離戶籍地未申請遷出登記,依戶籍法之規定,暫將其戶籍遷至臺中市中區戶政事務所即臺中市○區○○街○○號,足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不明,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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