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1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狀漏未簽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范鳳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