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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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73號聲請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涉犯詐欺案件(95年度易字第100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甲○○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拘提無著,而經本院通緝到案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已於民國95年12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住所遷移致未能收到法院開庭傳票,導致被告未到庭,被告並無逃亡之情,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查本案前定於95年10月2日開庭之傳票,係於95年9月12日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至被告位於台北縣蘆洲市○○里○○路○○○號4樓之住所,由被告親自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考,上開聲請意旨所稱被告因住所遷移致未能收受傳票,被告不知要開庭云云,顯屬狡辯,不足採信。另被告前於偵查中亦係經通緝始到案,有卷附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可佐,現於本院審判中復未主動到庭而再受通緝,顯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是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仍在,且有羈押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美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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