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579號
原告 張明德
被告新冠文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興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2月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事實未明仍需調查,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