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405號
原告 林婉玲
被告 李旻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