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405號

原告 林婉玲

被告 李旻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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