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887號

原告 鄭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永成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鄭桂香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自應於期限內補繳。

二、陳報起訴狀內附光碟錄音之逐字稿(以電腦打字方式),且應標記所載文字內容來源檔案名稱及對應之秒數時間,並提出繕本以供送達被告葉永成。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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