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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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舜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10
2年度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舜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440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為警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亦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且若案件未起訴者,違禁物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於民國100年7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於100年9月9日以10
0年度毒聲字第77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而被告又於100年8月26日晚間7時25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前遭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嗣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01年3月8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440號、第4491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5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本院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堪予認定。
(二)被告於100年8月26日遭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鑑定後,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中心100年9月
9日編號DR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在卷可查,足信所扣得如附表所示物,為違禁物,而盛裝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塑膠袋1只,因與所殘留毒品已無從剝離,自視同為毒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合法,應予准許,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附表┌──┬──────────┬────────────┐│編號│名稱│數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實際驗得毛重1.844公克│││命(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1.622公克││││檢驗耗損量0.010公克││││驗餘淨重1.61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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