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5號抗告人即原告 蔡進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