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33號聲請人甲○○
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念慈┌───────────────────────────────────────────────────────┐│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8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日嘉工業社甲○○│台灣銀行太平分行│94年7月5日│93,187元│AP四三一三七五││││││││三││├──┼─────────┼─────────┼───────────┼────────┼────────┼──┤│002│日嘉工業社甲○○│台灣銀行太平分行│94年6月30日│3,600元│AP四三一三七五││││││││六││├──┼─────────┼─────────┼───────────┼────────┼────────┼──┤│003│日嘉工業社甲○○│台灣銀行太平分行│94年7月5日│77,060元│AP四三一三七五││││││││七││├──┼─────────┼─────────┼───────────┼────────┼────────┼──┤│004│日嘉工業社甲○○│台灣銀行太平分行│94年6月30日│3,350元│AP四三一三七五││││││││八││├──┼─────────┼─────────┼───────────┼────────┼────────┼──┤│005│日嘉工業社甲○○│台灣銀行太平分行│94年6月25日│750元│AP四三一三七六││││││││三││├──┼─────────┼─────────┼───────────┼────────┼────────┼──┤│006│日嘉工業社甲○○│台灣銀行太平分行│94年6月30日│1,948元│AP四三一三七六││││││││五││├──┼─────────┼─────────┼───────────┼────────┼────────┼──┤│007│日嘉工業社甲○○│台灣銀行太平分行│94年6月30日│5,505元│AP四三一三七六││││││││八││├──┼─────────┼─────────┼───────────┼────────┼────────┼──┤│008│日嘉工業社甲○○│台灣銀行太平分行│94年6月30日│24,377元│AP四三一三七六││││││││九││├──┼─────────┼─────────┼───────────┼────────┼────────┼──┤│009│日嘉工業社甲○○│台灣銀行太平分行│94年7月5日│72,992元│AP四三一三七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