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806號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知道自己作錯事,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在伊執行前的時間,希望能讓伊交保回家,好好的陪姐姐、未婚妻,伊只剩這2位親人,真的好想念她們,還有讓伊回去好好的完成伊這輩子剩下來的責任與義務,就是幫外婆撿骨,如果完成了伊也沒有遺憾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因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12月8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
三、被告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案尚未審理終結,且被告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此項應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復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被告其餘聲請理由,經核均與前揭本院羈押之理由無涉。綜上所述,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汪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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