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8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鄭銘嵩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8年10月0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航代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06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