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七六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景揚 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徐達人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複代理人 李玉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李媛媛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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