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七四二號
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所為之處分(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A四N四0二七三三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對其於原處分所載之違反禁止右轉標誌右轉之違規事實不爭執,惟異議稱:當時為夜間,光線不足,且交通繁忙,不易注意到路標,並有大客車、公車等擋住路標,在很短時間內已綠燈,必須行車而無法注意到該路標云云。
三、惟查依卷內相片所示,該地下道出口處,非但其上方有禁止右轉之標誌,地上並有直行標線,標設非常清楚,遠遠即可看到高懸在路口之禁止右轉標誌,故聲明人所謂路標(標綫或標誌)不明云云,顯非事實,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裁處新台幣六百元之罰鍰,核與上開規定無違,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