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759號聲請人 廖彥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佳綺 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查,聲請人所執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22日簽發、票據號碼WG-0000000號、到期日為112年8月22日之本票壹紙,其票面上中文大寫金額經塗改,惟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依上開法條規定,上開壹紙本票應為無效之票據,自不得據以主張票據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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