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211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游宗陽

被告 柯惠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426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82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張宏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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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6,751×0.369=2,491

第1年折舊後價值6,751-2,491=4,260

第2年折舊值4,260×0.369×(2/12)=262

第2年折舊後價值4,260-262=3,998

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3,998【零件】+2,380【鈑工】+6,048【噴工】=1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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