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211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游宗陽
被告 柯惠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426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82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張宏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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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6,751×0.369=2,491
第1年折舊後價值6,751-2,491=4,260
第2年折舊值4,260×0.369×(2/12)=262
第2年折舊後價值4,260-262=3,998
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3,998【零件】+2,380【鈑工】+6,048【噴工】=1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