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提出以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4,08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陳報受扶養親屬 許金來葉月嬌 之法定扶養義務人之人數,並提出前開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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