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0日以96年度易字第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於96年8月27日確定。惟該受刑人卻於緩刑期內,又故意犯竊盜未遂罪,經本院於96年11月27日以96年度易字第6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96年12月19日確定。因合於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該判決並於96年8月27日確定一節,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應至98年8月26日始緩刑期滿。又查,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更於96年10月10日故意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96年12月19日確定一節,亦有該案之判決書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並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合於撤銷緩刑之要件一情,足堪認定。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