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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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ING-LUNLI(查無年籍資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佰零貳粒及碎塊(驗餘淨重共肆拾柒點捌伍貳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發現1件國際郵件內夾藏第二級毒品MDMA,上開郵件之收件人記載為「MING-LUNLI」,因未能查獲實際上收受該國外走私包裹之人,全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他字第8561號予以簽結。惟扣案之淡藍色橢圓形錠劑102粒及碎塊(驗餘淨重47.8527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生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8年10月14日查驗國際郵件時,查獲自荷蘭寄件,收件人為「MING-LUNLI」之包裹夾藏第二級毒品MDMA1袋,因查無犯罪嫌疑人,全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他字第8561號簽結在案等情,有簽呈1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38頁正反)。惟扣案之淡藍色橢圓形錠劑102粒及碎塊,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淨重
47.8700公克,驗餘淨重47.8527公克)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0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見他字卷第30頁),確係違禁物。
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